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按月或季预缴,多退少补的征收办法。纳税年度一般为公历年度,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破产清算时,以清算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少预缴的所得税额,应在下一年度内补缴;多预缴的所得税,在下一年度内抵缴;抵缴后仍有结余或下一年度发生亏损的,应及时办理退库。
(三)纳税地点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