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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第三章 分部信息的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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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ihao
时间:
2021-5-21 21:58
标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第三章 分部信息的披露 ...
第三章 分部信息的披露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区分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披露分
部信息。
(一)风险和报酬主要受企业的产品和劳务差异影响的,披露分
部信息的主要形式应当是业务分部,次要形式是地区分部。
(二)风险和报酬主要受企业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经营活动影响
的,披露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应当是地区分部,次要形式是业务分部。
(三)风险和报酬同时较大地受企业产品和劳务的差异以及经营
活动所在国家或地区差异影响的,披露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应当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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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分部,次要形式是地区分部。
第十四条 对于主要报告形式,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分部收
入、分部费用、分部利润(亏损)、分部资产总额和分部负债总额等。
(一)分部收入,是指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和对其他分
部交易收入。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和对其他分部交易收入,应当分别
披露。
(二)分部费用,是指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费用和对其他分
部交易费用。分部的折旧费用、摊销费用以及其他重大的非现金费用,
应当分别披露。
(三)分部利润(亏损),是指分部收入减去分部费用后的余额。
在合并利润表中,分部利润(亏损)应当在调整少数股东损益前确定。
(四)分部资产,是指分部经营活动使用的可归属于该分部的资
产,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
分部资产的披露金额应当按照扣除相关累计折旧或摊销额以及
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定。
披露分部资产总额时,当期发生的在建工程成本总额、购置的固
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总额,应当单独披露。
(五)分部负债,是指分部经营活动形成的可归属于该分部的负
债,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负债。
第十五条 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
应当作为分部收入和分部费用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 企业披露的分部信息,应当与合并财务报表或企业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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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报表中的总额信息相衔接。
分部收入应当与企业的对外交易收入(包括企业对外交易取得
的、未包括在任何分部收入中的收入)相衔接;分部利润(亏损)应
当与企业营业利润(亏损)和企业净利润(净亏损)相衔接;分部资
产总额应当与企业资产总额相衔接;分部负债总额应当与企业负债总
额相衔接。
第十七条 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是业务分部的,应当就次要
报告形式披露下列信息:
(一)对外交易收入占企业对外交易收入总额10%或者以上的地
区分部,以外部客户所在地为基础披露对外交易收入。
(二)分部资产占所有地区分部资产总额10%或者以上的地区分
部,以资产所在地为基础披露分部资产总额。
第十八条 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是地区分部的,应当就次要
报告形式披露下列信息:
(一)对外交易收入占企业对外交易收入总额10%或者以上的业
务分部,应当披露对外交易收入。
(二)分部资产占所有业务分部资产总额10%或者以上的业务分
部,应当披露分部资产总额。
第十九条 分部间转移交易应当以实际交易价格为基础计量。转
移价格的确定基础及其变更情况,应当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披露分部会计政策,但分部会计政策与合并
财务报表或企业财务报表一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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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会计政策变更影响重大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披露,并提供相关
比较数据。提供比较数据不切实可行的,应当说明原因。
企业改变分部的分类且提供比较数据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改变
分部分类的年度,分别披露改变前和改变后的报告分部信息。
分部会计政策,是指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或企业财务报表时采用的
会计政策,以及与分部报告特别相关的会计政策。与分部报告特别相
关的会计政策包括分部的确定、分部间转移价格的确定方法,以及将
收入和费用分配给分部的基础等。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披露分部信息时,应当提供前期比较数据。
但是,提供比较数据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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