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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打印本页]

作者: nihao    时间: 2021-6-17 14:14
标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
  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
  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第三条 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一)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
  有的房地产。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第五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代建的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
  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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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售后租回,适用《企业会计准
  则第21 号——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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