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披露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其原因。 (二)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类别。 (三)换入资产初始计量金额的确定方式。 (四)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五)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 第六章 衔接规定 第十五条企业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企业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准则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废止。 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有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规定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