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披露第一节 定性和定量信息 第七十五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各类金融工具风险相关的定性和定量信息,以便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报告期末金融工具产生的风险的性质和程度,更好地评价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敞口。相关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 第七十六条 对金融工具产生的各类风险,企业应当披露下列定性信息: (一)风险敞口及其形成原因,以及在本期发生的变化; (二)风险管理目标、政策和程序以及计量风险的方法及其在本期发生的变化。 第七十七条 对金融工具产生的各类风险,企业应当按类别披露下列定量信息: (一)期末风险敞口的汇总数据。该数据应当以向内部关键管理人员提供的相关信息为基础。企业运用多种方法管理风险的,披露的信息应当以最相关和可靠的方法为基础。 (二)按照本准则第七十八条至第九十七条披露的信息。 (三)期末风险集中度信息,包括管理层确定风险集中度的说明和参考因素(包括交易对手方、地理区域、货币种类、市场类型等),以及各风险集中度相关的风险敞口金额。 上述期末定量信息不能代表企业本期风险敞口情况的,应当进一步提供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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