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小规模自开专票全面放开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五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始执行时间: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新政学习:从2016年8月在全国91个城市的住宿业开始试点,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行业全面放开,经历3年多的时间。
小规模自开专票放开供纳税人自行选择,一旦选择则税务局不再为其代开,业务量少的企业当然可以不用购置税控盘,可以依旧去税务局代开。税控盘可抵减税额,包括使用ukey开票减轻了纳税人负担。
2. 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期限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开始执行时间: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新政学习: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经历过90天、180天、360天等时间限制规定,不少财务人员每个月就担心发票过期问题。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360天没有认证确认,即使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中规定的客观原因,2020年3月1日起也可以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后,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2017年1月1日之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因为错过抵扣期限未抵扣的,记得去平台勾选。
3. 通行费电子票据新增一种
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 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2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以下简称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客户通行政府还贷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先行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试点期间,非试点地区暂时开具不征税发票。试点完成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
开始执行时间:自2020年5月6日起施行
新政学习:24号公告发布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又增加了一种。5月6日后,我们能取得的通行费电子票据就有如下几种:
(1)左上角标识有“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征税发票),如下图:
这种发票适用于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客户取得,可以抵扣进项税。目前3%征收率最常见。
(2)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不征税发票),如下图:
这种发票适用于非试点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地区的政府还贷公路使用。试点完成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取得这种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这种本身是政府还贷的公路,并非经营性质。
(3)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以下简称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这是本次新增的一种票据。
客户通行政府还贷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这种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就是本次政策新增的,但是仅先行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试点外的还是开具上述第(2)项标题中的不征税电子发票。
当然,这种不是发票,是财政票据,可以入账,是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但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ETC预付费(储值卡)自行选择在充值后开具的预付卡发票。如下图:
这种票据,由ETC充值客户取得的,充值时开具了不征税发票,后期实际通行后就不能再取得发票。不征税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而未办理ETC卡的用户,还是取得纸质普通发票。
4. 不征税发票增加新成员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
开始执行时间: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新政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升级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6开头的「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新增614、615、616三个不征税编码,目前为16个。 614编码,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代收货款 615编码为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 616编码为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款规定:增加开票编码“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1%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而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将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开始执行时间: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新政学习: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是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但是有部分行业和业务的征收率是5%。此次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3%的征收率的部分。
6. 二手车经销单位开具0.5%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执行时间: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新政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只有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才可依简易办法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不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的销售收购的二手车,不能适用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
7. 重新定义异常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执行时间:自2020年2月1日
新政学习:本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作出重大改变,失控发票与异常凭证合二为一,将列为非正常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发票纳入了异常凭证范畴。
8. 新版电子发票,无发票章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执行时间:自2020年1月8日
新政学习: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以下优点:
一是文件格式更加规范。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采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OFD格式,做到了格式统一、安全可靠、使用便利。
二是发票票样更加简洁。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简化了发票票面样式。
三是签章方式更加先进。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采用经过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发票监制章代替原发票监制章,更好适应了发票电子化改革的需要。
9. 丢失发票,取消抄报税证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执行时间:自2020年1月8日
新政学习:税务局已经实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信息的共享共用。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已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10. 电子专票正式试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的规定。2020年选择部分地区新办纳税人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改革试点,年底前基本实现新办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目前,浙江省、宁波市以及河北省的石家庄市等部分地区,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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