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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五章 继续确认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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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6 21:35: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五章 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第十七条      企业保留了被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而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整体,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第十八条      在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情形下,金融资产转移所涉及的金融资产与所确认的相关金融负债不得相互抵销。在后续会计期间,企业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产生的收入(或利得)和该金融负债产生的费用(或损失),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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