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的分类和列报规定适用于所有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 处置组,是指在一项交易中作为整体通过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以及在该交易中转让的与这些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处置组所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分摊了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商誉的,该处置组应当包含分摊至处置组的商誉。 第三条 本准则的计量规定适用于所有非流动资产,但下列各项的计量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计量的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三)职工薪酬形成的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四)递延所得税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五)由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金融资产,适用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六)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处置组包含适用本准则计量规定的非流动资产的,本准则的计量规定适用于整个处置组。处置组中负债的计量适用相关会计准则。 第四条 终止经营,是指企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且该组成部分已经处置或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一)该组成部分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 (二)该组成部分是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进行处置的一项相关联计划的一部分; (三)该组成部分是专为转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