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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6.2第二节 资产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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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4 10:36: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二节  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及相关披露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或相关附注中列报下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
  (一)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分别反映:(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的规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
(四)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并分别反映:(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九条的规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二十条的规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初始确认或后续计量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并分别反映:(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第四十条      企业将本应按摊余成本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计量的一项或一组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使企业面临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
  (二)企业通过任何相关信用衍生工具或类似工具使得该最大信用风险敞口降低的金额;
  (三)该金融资产因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本期变动额和累计变动额;
(四)相关信用衍生工具或类似工具自该金融资产被指定以来的的公允价值本期变动额和累计变动额。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不履行义务,造成另一方发生财务损失的风险。
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通常是金融工具账面余额减去减值损失准备后的金额(已减去根据本准则规定已抵销的金额)。
第四十一条 企业将一项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且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该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金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该金融负债因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本期变动额和累计变动额;
(二)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与按合同约定到期应支付债权人金额之间的差额;
(三)该金融负债的累计利得或损失本期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留存收益的金额和原因。
第四十二条 企业将一项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且该金融负债(包括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变动的影响)的全部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该金融负债因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本期变动额和累计变动额;
(二)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与按合同约定到期应支付债权人金额之间的差额。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用于确定本准则第四十条(三)所要求披露的金融资产因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的估值方法,以及用于确定本准则第四十一条(一)和第四十二条(一)所要求披露的金融负债因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的估值方法,并说明选用该方法的原因。如果企业认为披露的信息未能如实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中由信用风险引起的部分,则应当披露企业得出此结论的原因及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企业应当披露其用于确定金融负债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是否会造成或扩大损益中的会计错配的方法。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将金融负债因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企业应当披露该金融负债与预期能够抵销其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的金融工具之间的经济关系。
第四十四条 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企业每一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
(二)企业做出该指定的原因;
(三)企业每一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的期末公允价值;
(四)本期确认的股利收入,其中对本期终止确认的权益工具投资相关的股利收入和资产负债表日仍持有的权益工具投资相关的股利收入应当分别单独披露;
(五)该权益工具投资的累计利得和损失本期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留存收益的金额及其原因。
第四十五条 企业本期终止确认了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企业处置该权益工具投资的原因;
(二)该权益工具投资在终止确认时的公允价值;
(三)该权益工具投资在终止确认时的累计利得或损失。
第四十六条 企业在当期或以前报告期间将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的,对于每一项重分类,应当披露重分类日、对业务模式变更的具体说明及其对财务报表影响的定性描述,以及该金融资产重分类前后的金额。
企业自上一年度报告日起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或者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其他类别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
(二)如果未被重分类,该金融资产原来应在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公允价值利得或损失。
企业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其他类别的,自重分类日起到终止确认的每一个报告期间内,都应当披露该金融资产在重分类日确定的实际利率和当期已确认的利息收入。
第四十七条 对于所有可执行的总互抵协议或类似协议下的已确认金融工具,以及符合本准则第二十八条抵销条件的已确认金融工具,企业应当在报告期末以表格形式(除非企业有更恰当的披露形式)分别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披露下列定量信息:
  (一)已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总额。
  (二)按本准则规定抵销的金额。
(三)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净额。
(四)可执行的总互抵协议或类似协议确定的,未包含在本条(二)中的金额,包括:
  1.不满足本准则抵销条件的已确认金融工具的金额;
  2.与财务担保物(包括现金担保)相关的金额,以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净额扣除本条(四)1后的余额为限。
  (五)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净额扣除本条(四)后的余额。
企业应当披露本条(四)所述协议中抵销权的条款及其性质等信息,以及不同计量基础的金融工具适用本条时产生的计量差异。
上述信息未在财务报表同一附注中披露的,企业应当提供不同附注之间的交叉索引。
第四十八条 按照本准则第三章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可回售工具的汇总定量信息;
(二)对于按持有方要求承担的回购或赎回义务,企业的管理目标、政策和程序及其变化;
(三)回购或赎回可回售工具的预期现金流出金额以及确定方法。
第四十九条 企业将本准则第三章规定的特殊金融工具在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之间重分类的,应当分别披露重分类前后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以及重分类的时间和原因。
第五十条      企业应当披露作为负债或或有负债担保物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与该项担保有关的条款和条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转出方)向金融资产转入方提供了非现金担保物(如债务工具或权益工具投资等),转入方按照合同或惯例有权出售该担保物或将其再作为担保物的,企业应当将该非现金担保物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第五十一条 企业取得担保物(担保物为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在担保物所有人未违约时可将该担保物出售或再抵押的,应当披露该担保物的公允价值、企业已出售或再抵押担保物的公允价值,以及承担的返还义务和使用担保物的条款和条件。
第五十二条 对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的规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确认的损失准备,但不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将损失准备作为金融资产账面金额的扣减项目单独列示。
第五十三条 对于企业发行的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的复合金融工具,嵌入了价值相互关联的多项衍生工具(如可赎回的可转换债务工具)的,应当披露相关特征。
第五十四条 对于除基于正常信用条款的短期贸易应付款项之外的金融负债,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期发生违约的金融负债的本金、利息、偿债基金、赎回条款的详细情况;
(二)发生违约的金融负债的期末账面价值;
(三)在财务报告批准对外报出前,就违约事项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对债务条款的重新议定等情况。
  企业本期发生其他违反合同的情况,且债权人有权在发生违约或其他违反合同情况时要求企业提前偿还的,企业应当按上述要求披露。如果在期末前违约或其他违反合同情况已得到补救或已重新议定债务条款,则无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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