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套期会计相关披露 第五十七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套期会计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以及如何应用该策略来管理风险; (二)企业的套期活动可能对其未来现金流量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的影响; (三)套期会计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影响。 企业在披露套期会计相关信息时,应当合理确定披露的详细程度、披露的重点、恰当的汇总或分解水平,以及财务报表使用者是否需要额外的说明以评估企业披露的定量信息。企业按照本准则要求所确定的信息披露汇总或分解水平应当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要求所使用的汇总或分解水平相同。 第五十八条 企业应当披露其进行套期和运用套期会计的各类风险的风险敞口的风险管理策略相关信息,从而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每类风险是如何产生的、企业是如何管理各类风险的(包括企业是对某一项目整体的所有风险进行套期还是对某一项目的单个或多个风险成分进行套期及其理由),以及企业管理风险敞口的程度。与风险管理策略相关的信息应当包括: (一)企业指定的套期工具; (二)企业如何运用套期工具对被套期项目的特定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三)企业如何确定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的经济关系以评估套期有效性; (四)套期比率的确定方法; (五)套期无效部分的来源。 第五十九条 企业将某一特定的风险成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除应当披露本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信息外,还应当披露下列定性或定量信息: (一)企业如何确定该风险成分,包括风险成分与项目整体之间关系性质的说明; (二)风险成分与项目整体的关联程度(例如被指定的风险成分以往平均涵盖项目整体公允价值变动的百分比)。 第六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风险类型披露相关定量信息,从而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套期工具的条款和条件及这些条款和条件如何影响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这些要求披露的明细信息应当包括: (一)套期工具名义金额的时间分布; (二)套期工具的平均价格或利率(如适用)。 第六十一条 在因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频繁变更而导致企业频繁地重设(即终止及重新开始)套期关系的情况下,企业无需披露本准则第六十条规定的信息,但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企业基本风险管理策略与该套期关系相关的信息; (二)企业如何通过运用套期会计以及指定特定的套期关系来反映其风险管理策略; (三)企业重设套期关系的频率。 在因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频繁变更而导致企业频繁地重设套期关系的情况下,如果资产负债表日的套期关系数量并不代表本期内的正常数量,企业应当披露这一情况以及该数量不具代表性的原因。 第六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风险类型披露在套期关系存续期内预期将影响套期关系的套期无效部分的来源,如果在套期关系中出现导致套期无效部分的其他来源,也应当按照风险类型披露相关来源及导致套期无效的原因。 第六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已运用套期会计但预计不再发生的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 第六十四条 对于公允价值套期,企业应当以表格形式、按风险类型分别披露与被套期项目相关的下列金额: (一)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其中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单独列示; (二)资产负债表中已确认的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针对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套期调整的累计金额,其中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单独列示; (三)包含被套期项目的资产负债表列示项目; (四)本期用作确认套期无效部分基础的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 (五)被套期项目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的,若已终止针对套期利得和损失进行调整,则应披露在资产负债表中保留的公允价值套期调整的累计金额。 第六十五条 对于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企业应当以表格形式、按风险类型分别披露与被套期项目相关的下列金额: (一)本期用作确认套期无效部分基础的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按照套期会计处理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余额; (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继续按照套期会计处理的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余额; (四)套期会计不再适用的套期关系所导致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中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利得和损失的余额。 第六十六条 对于每类套期类型,企业应当以表格形式、按风险类型分别披露与套期工具相关的下列金额: (一)套期工具的账面价值,其中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分别单独列示; (二)包含套期工具的资产负债表列示项目; (三)本期用作确认套期无效部分基础的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 (四)套期工具的名义金额或数量。 第六十七条 对于公允价值套期,企业应当以表格形式、按风险类型分别披露与套期工具相关的下列金额: (一)计入当期损益的套期无效部分; (二)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套期无效部分; (三)包含已确认的套期无效部分的利润表列示项目。 第六十八条 对于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企业应当以表格形式、按风险类型分别披露与套期工具相关的下列金额: (一)当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套期利得或损失; (二)计入当期损益的套期无效部分; (三)包含已确认的套期无效部分的利润表列示项目; (四)从现金流量套期储备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利得和损失重分类至当期损益的金额,并应区分之前已运用套期会计但因被套期项目的未来现金流量预计不再发生而转出的金额和因被套期项目影响当期损益而转出的金额; (五)包含重分类调整的利润表列示项目; (六)对于风险净敞口套期,计入利润表中单列项目的套期利得或损失。 第六十九条 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在提供所有者权益各组成部分的调节情况以及其他综合收益的分析时,应当按照风险类型披露下列信息: (一)分别披露按照本准则第六十八条(一)和(四)的规定披露的金额; (二)分别披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第二十五条(一)和(三)的规定处理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 (三)分别披露对与交易相关的被套期项目进行套期的期权时间价值所涉及的金额、以及对与时间段相关的被套期项目进行套期的期权时间价值所涉及的金额; (四)分别披露对与交易相关的被套期项目进行套期的远期合同的远期要素和金融工具的外汇基差所涉及的金额、以及对与时间段相关的被套期项目进行套期的远期合同的远期要素和金融工具的外汇基差所涉及的金额。 第七十条 企业因使用信用衍生工具管理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敞口而将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对于用于管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信用风险敞口的信用衍生工具,每一项名义金额与当期期初和期末公允价值的调节表;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将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时,在损益中确认的利得或损失; (三)当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该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终止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时,作为其新账面价值的该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的名义金额或本金金额,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须继续披露这一信息,除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需要提供比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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