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公允价值初始计量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交易性质和相关资产或负债的特征等,判断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是否与其交易价格相等。
在企业取得资产或者承担负债的交易中,交易价格是取得该项资产所支付或者承担该项负债所收到的价格(即进入价格)。公允价值是出售该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该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即脱手价格)。相关资产或负债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通常与其交易价格相等,但在下列情况中两者可能不相等:
(一)交易发生在关联方之间。但企业有证据表明该关联方交易是在市场条件下进行的除外。
(二)交易是被迫的。
(三)交易价格所代表的计量单元与按照本准则第七条确定的计量单元不同。
(四)交易市场不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
第十七条 其他相关会计准则要求或者允许企业以公允价值对相关资产或负债进行初始计量,且其交易价格与公允价值不相等的,企业应当将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但其他相关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