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处置和报废 第二十二条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三条 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 第六章 披露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附注中披露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 无形资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累计摊销额及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二)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 (三) 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 (四) 用于担保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 (五) 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金额。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披露当期确认为费用的研究开发支出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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