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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第二章 基本每股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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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1 21:42: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二章 基本每股收益
  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
  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基本每股收益。
  第五条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
  2
  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
  ×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一般按照天数计算;在不
  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
  第六条 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发行合同的具体条款,从
  应收对价之日(一般为股票发行日)起计算确定。通常包括下列情况:
  (一)为收取现金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应收现金之日起计算。
  (二)因债务转资本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停计债务利息之日
  或结算日起计算。
  (三)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
  从购买日起计算;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
  数,应当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四)为收购非现金资产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确认收购之日
  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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