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披露 第九十条 企业应当披露金融负债按剩余到期期限进行的到期期限分析,以及管理这些金融负债流动性风险的方法: (一)对于非衍生金融负债(包括财务担保合同),到期期限分析应当基于合同剩余到期期限。对于包含嵌入衍生工具的混合金融工具,应当将其整体视为非衍生金融负债进行披露。 (二)对于衍生金融负债,如果合同到期期限是理解现金流量时间分布的关键因素,到期期限分析应当基于合同剩余到期期限。 当企业将所持有的金融资产作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一部分,且披露金融资产的到期期限分析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恰当地评估企业流动性风险的性质和范围时,企业应当披露金融资产的到期期限分析。 流动性风险,是指企业在履行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方式结算的义务时发生资金短缺的风险。 第九十一条 企业在披露到期期限分析时,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适当的时间段。列入各时间段内按照本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披露的金额,应当是未经折现的合同现金流量。 企业可以但不限于按下列时间段进行到期期限分析: (一)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下同); (二)一个月至三个月以内; (三)三个月至一年以内; (四)一年至五年以内; (五)五年以上。 第九十二条 债权人可以选择收回债权时间的,债务人应当将相应的金融负债列入债权人可以要求收回债权的最早时间段内。 债务人应付债务金额不固定的,应当根据资产负债表日的情况确定到期期限分析所披露的金额。如分期付款的,债务人应当把每期将支付的款项列入相应的最早时间段内。 财务担保合同形成的金融负债,担保人应当将最大担保金额列入相关方可以要求支付的最早时间段内。 第九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流动性风险敞口汇总定量信息的确定方法。此类汇总定量信息中的现金(或另一项金融资产)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说明相关事实,并提供有助于评价该风险程度的额外定量信息: (一)该现金的流出可能显著早于汇总定量信息中所列示的时间。 (二)该现金的流出可能与汇总定量信息中所列示的金额存在重大差异。 如果以上信息已包括在本准则第九十条规定的到期期限分析中,则无需披露上述额外定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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