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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7.4第四节 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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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 20:27: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四节  市场风险披露
第九十四条 金融工具的市场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包括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和其他价格风险。
  汇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外汇汇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汇率风险可源于以记账本位币之外的外币进行计价的金融工具。
  利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利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利率风险可源于已确认的计息金融工具和未确认的金融工具(如某些贷款承诺)。
  其他价格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以外的市场价格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无论这些变动是由于与单项金融工具或其发行方有关的因素而引起的,还是由于与市场内交易的所有类似金融工具有关的因素而引起的。其他价格风险可源于商品价格或权益工具价格等的变化。
第九十五条 在对市场风险进行敏感性分析时,应当以整个企业为基础,披露下列信息:
  (一)资产负债表日所面临的各类市场风险的敏感性分析。该项披露应当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相关风险变量发生合理、可能的变动时,将对企业损益和所有者权益产生的影响。
  对具有重大汇率风险敞口的每一种货币,应当分币种进行敏感性分析。
  (二)本期敏感性分析所使用的方法和假设,以及本期发生的变化和原因。
第九十六条 企业采用风险价值法或类似方法进行敏感性分析能够反映金融风险变量之间(如利率和汇率之间等)的关联性,且企业已采用该种方法管理金融风险的,可不按照本准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披露,但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用于该种敏感性分析的方法、选用的主要参数和假设;
  (二)所用方法的目的,以及该方法提供的信息在反映相关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方面的局限性。
第九十七条 按照本准则第九十五条或第九十六条对敏感性分析的披露不能反映金融工具市场风险的(例如期末的风险敞口不能反映当期的风险状况),企业应当披露这一事实及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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