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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四章 披露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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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1 22:00: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四章 披露
  4
  第九条 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
  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
  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名称。
  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
  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
  (二)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
  资本、股本)及其变化。
  (三)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
  比例。
  第十条 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
  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
  (一)交易的金额。
  (二)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
  保的信息。
  (三)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
  (四)定价政策。
  第十一条 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
  类型相似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关联方交
  易对财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第十二条 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
  交易是公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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