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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第三章 稀释每股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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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1 21:55: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三章 稀释每股收益
  第七条 企业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分别调整归属于
  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和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并据以计
  算稀释每股收益。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
  益的潜在普通股。
  3
  第八条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
  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
  (一)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二)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第九条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
  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
  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
  之和。
  计算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
  数的加权平均数时,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
  当期期初转换;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
  换。
  第十条 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
  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增加的普
  通股股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拟
  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第十一条 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中规定的回购价格高
  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
  益时,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回购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
  4
  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
  第十二条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
  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第四章 列报
  第十三条 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因派发股票股
  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而增加或因并股而减少,但不影响所有者
  权益金额的,应当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应当以
  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
  错更正》的规定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的,应当重
  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
  每股收益。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每股收益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分子、分母的计算过程。
  (二)列报期间不具有稀释性但以后期间很可能具有稀释性的
  潜在普通股。
  (三)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企业发行
  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股数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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