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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8 11:58: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奥音科技(镇江)有限公司与镇江市超速计算机科技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奥音科技(镇江)有限公司与镇江市超速计算机科技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案由: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苏1191民初3023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判日期:2018-12-24
审理程序:一审
文书性质:判决书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奥音科技(镇江)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扬子江路33号航空航天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林利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瀚,江苏求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市超速计算机科技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华都名城荣锦苑3幢第17层1704室。法定代表人:张炜。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基本案情
原告奥音科技(镇江)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市超速计算机科技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网络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公开道歉,赔偿原告名誉损失1万元;2.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至2018年9月,被告旗下0511镇江网友之家项下茶余饭后论坛陆续发布有关原告公司帖子,发帖人网名“大港大统华”,发帖内容歪曲事实,恶意抹黑原告公司,且每条发帖均有数百条以上浏览量以及网友跟帖,对原告声誉造成重大恶劣影响。原告发现后,通过电话、发函通知被告要求提供发帖人相关信息并删除不实网贴,但被告拒不提供且未及时删帖,任由损失扩大。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1.本被告于2018年9月24日收到原告书面投诉函后已经删帖;2.网民“大港大统华”为网站实名账号,网站无权向司法机关以外的其他方提供实名信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网民“大港大统华”于2018年8月16日、8月22日、9月6日、9月7日在被告经营管理的梦溪论坛(××)“茶余饭后”版块先后发布标题为“大港航空航天园区奥音公司违反劳动法六个月后为员工缴五险,招聘员工多日后辞退”、“大港扬子江路航空航天园区4号奥音公司维修设备技工技师滥竽充数,出现问题先辱骂员工”、“大港扬子江路航空航天园4号奥音科技,你到底是不是好工厂”、“奥音科技有限公司非法雇佣未成年童工,有管理人员工作时间调戏女下属”的网贴,网贴称“原告公司车间电子流水线经常辞职一批人,紧接着招聘一批人,工作两班倒,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管理人员不管你死活”“原告公司雇佣几十名未成年童工,压榨剥削劳动力,管理人员公然调戏女员工”等。2018年9月17日,原告申请镇江市公证处对上述网贴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2018)镇镇证经内字第1131号公证书。证据保全时,案涉帖有回帖53条、浏览5506次。2018年8月17日,原告填写镇江网友之家帖子处理申请表,申请将上述网贴删除。同年9月18日原告制作书面申请函要求被告提供发帖人“大港大统华”的身份信息并将上述网贴删除,但未能举证证明该函寄出日期及被告签收日期。2018年9月21日原告再次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被告发送删帖申请。2018年9月24日,被告将上述网贴删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电子公告服务,网络用户在被告论坛中发表文章众多,不能苛求被告对网络用户发布的信息一一核实。原告于2018年8月17日填写申请表,于9月21日向被告发出删帖的通知,被告于9月24日对涉案网贴进行了删除,并不存在故意拖延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网民“大港大统华”为实名账户,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网民“大港大统华”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的行为并无不当。综上不能认定被告存在过错,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名誉权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结果
驳回原告奥音科技(镇江)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奥音科技(镇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袁泉




裁判日期
2018-12-24


书记员
书记员: 李聆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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