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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96电子商务法概论] 【电子商务法】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肖菁然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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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4 17:44: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WYT 于 2019-7-24 17:45 编辑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肖菁然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8-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黔03民辖终99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文一西路96916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菁然,男,19939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


  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菁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8)黔0303民初14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互联网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第九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显著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所谓显著方式,是指合理运用足以引起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上诉人在《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及跳框提示中都对管辖条款进行了特别提示。根据(2015)浙杭钱证内字第26302号《公证书》显示,《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开头即用黑体字作出特别提示为维护您自身权益,建议您仔细阅读各条款具体表述。此外,对协议管辖条款也以黑体字下划线标识。根据(2016)浙杭钱证内字第6630号《公证书》显示,因2016年服务协议有过更新,自2016428日起,所有淘宝注册用首次登录淘宝帐户,淘宝平台都会进行跳框提示,提醒会员阅读包括管辖条款在内的服务协议,用户只有点击我知道了按钮,才能具体操作。本案被上诉人于20091028日成某淘宝帐户的注册,且本案所涉订单的交易创建时间是2016年的114日。在平台已经明确提示存在管辖条款的情况下,其决定继续在淘宝平台购买商品的行为应视为对管辖要约的承诺与认可。《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第十部分法律适用、管辖与其他第二条〖管辖〗明确约定您因使淘宝平台服务所产生及淘宝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由淘宝与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的管辖条款,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协议管辖优于法定管辖,本案应优先适用协议管辖。本案被告系上诉人,上诉人的所在地位于杭州市余杭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杭州市内的包括互联网购物、服务、小额金融借款等合同在内的案件。本案系网络合同,依据服务协议的规定,应由互联网法院审理。杭州互联网法院可实现网上立案、网上开庭,减轻了被上诉人来回庭审的诉讼成本,更有利于维权。故本案应由杭州互联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肖菁然诉称2016114日在淘宝网上购买小米电视一台,201835日电视不能正常使用,经小米公司维修人员确认,该电视并非小米公司产品,因涉案网店无法联系,淘宝客服亦不能提供网店信息和联系方式,故起诉要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退还商品价款2180元,支付惩罚性赔偿6540元。系因网络购物产生的纠纷。根据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20154月起,淘宝平台即开始启用《淘宝平台服务协议》,该平台服务协议黑体显示提示条款,第十部分约定管辖:您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淘宝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由淘宝与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上诉人肖菁然应该且有义务阅读该协议,该协议虽是采用格式条款订立,但对管辖的约定系用黑体划线注明,该协议管辖条款仅此一条。因此,上诉人已采用合理方式充分提醒被上诉人注意协议管辖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协议管辖条款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中,被上诉人肖菁然起诉上诉人浙江淘宝公司,根据协议管辖条款,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由于上诉人所在地在杭州市余杭区。根据20178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杭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下列涉互联网案件:(一)互联网购物、服务、小额金融借款等合同纠纷。因此,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8)黔0303民初143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杭州互联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彭 莉
审判员 梁华勇
审判员 贺灿灿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姜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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