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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6.5第五节 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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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4 10:38: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五节  公允价值披露
第七十一条 除了本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况外,企业应当披露每一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与账面价值进行比较。对于在资产负债表中相互抵销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其公允价值应当以抵销后的金额披露。
第七十二条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初始确认的公允价值与交易价格存在差异时,如果其公允价值并非基于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的,也非基于仅使用可观察市场数据的估值技术确定的,企业在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不应确认利得或损失。在此情况下,企业应当按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类型披露下列信息:
  (一)企业在损益中确认交易价格与初始确认的公允价值之间差额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以反映市场参与者对资产或负债进行定价时所考虑的因素(包括时间因素)的变动;
  (二)该项差异期初和期末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总额和本期变动额的调节表;
  (三)企业如何认定交易价格并非公允价值的最佳证据,以及确定公允价值的证据。
第七十三条 企业可以不披露下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信息:
  (一)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很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如短期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
(二)包含相机分红特征且其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合同;
(三)租赁负债。
第七十四条 在本准则第七十三条(二)所述的情况下,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对金融工具的描述及其账面价值,以及因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而未披露其公允价值的事实和说明;
  (二)金融工具的相关市场信息;
(三)企业是否有意图处置以及如何处置这些金融工具;
(四)之前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金融工具终止确认的,应当披露终止确认的事实,终止确认时该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和所确认的利得或损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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