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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入职场,法律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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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1 16: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就业小助手 于 2021-5-11 16:17 编辑

初入职场,法律护航
一、现场直击——王小宝维权记

       王小宝出生在一个贫困的山区,经过寒窗苦读,成为了村子里的第一个大学生。眨眼间,四年的大学生活马上就要结束了,看着很多同学靠着“李刚式”的爸爸找到了一份很不错的工作,王小宝心急如焚,可是他只有一个会种地的老爹,再无能力给他找一份体面的工作。无奈之下的王小宝只能奔波在各种招聘会的路上,在人山人海的招聘会现场挤来挤去。此时的王小宝才发现,我国的计划生育国策是多么的科学合理,要是中国没有那么多人口?要是大学不扩招?要是岗位再多一点……在这样的幻想中王小宝不断降低自己的心理预期,从最开始的“五险一金+工资5000元”到“三险一金+工资3000元”再到“工资3000元”,可是最后只找到了一家空调公司,工资只有2000元,而且还要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的工资才1500元。眼看就要毕业答辩了,王小宝考虑再三,还是签下了这份“丧权辱国”的劳动合同,并把学校发的《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交给了招聘负责人。在回学校的路上,王小宝不断的安慰自己,虽然工资低一点,虽然有那么长的试用期,可说不定以后会有很好的发展前途呢?国家现在不是也号召大学生要从基层做起吗?就算是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知识青年上山下乡”了。此后,王小宝在公司附近租了一间小房子,过上了“朝九晚五”的上班族生活,开始了他的奋斗。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就在王小宝踌躇满志,准备在公司施展拳脚的路上,不幸发生了。在一个大雨滂沱的早上,王小宝急急忙忙的赶着上班,就在公司门口的十字路口,突然一辆闯红灯的白色面包车向着王小宝冲了过来,他躲闪不及,被面包车撞翻在地不能动弹,而面包却绝尘而去,王小宝最后被路过的同事送到了医院。经诊断,王小宝右脚骨折,并伴有脑震荡,医生要求他必须住院3个月。公司领导得知王小宝受伤后,送来了3000块钱的慰问金,并嘱咐王小宝安心养病。可是王小宝哪里能安得下心?马上就要毕业论文答辩了,如果不能顺利通过答辩,毕业证都拿不到。好在学校的老师非常体谅他的难处,破例允许王小宝以邮寄的方式完成毕业论文答辩。躺在病床上的王小宝拿着来之不易的学位证和毕业证,百感交集,花几万块钱换来的这两个证书,将是改变自己以后命运的“金字招牌”了,憧憬着出院以后的美好生活,王小宝喜不自胜。然而,事情的发展却出乎了他的预料。
    就在王小宝住院的第十天,公司的办公室主任来了,他和王小宝寒暄了几句后说:“由于你还需要很长时间养伤,而公司最近业务也很多,公司不得不做出了一个艰难的决定,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至于之前公司替你垫付的3000元医药费,公司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不再索要。”办公室主任说完这些话后就离开了,留下了一脸惊愕的王小宝。想想自己现在的境况,想想失业后的生活,他不知道昂贵的住院费到哪里去筹集,王小宝一下子像断了线的风筝,不知道要飘到哪里去。就在这时,王小宝的同学张正义到病房看望他,张正义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刚刚应聘到一家律师事务所上班。看到王小宝愁眉不展的表情,张正义就问起了缘由,王小宝就把自己的不幸遭遇一五一十的告诉了张正义,张正义听完后职业性的问起了其中的细节:你和公司有没有签劳动合同?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车祸吗?当得到王小宝肯定的答复后,张正义出了一口气说:“别担心,你的运气不会那么差,我有办法解决。现在要做的就是要保存好各种证据,以备以后使用。”
       于是王小宝签了一份授权委托书,全权委托张正义处理王小宝的劳动争议纠纷。张正义自信的对王小宝说:“我明天去你们单位谈谈”。王小宝听到单位心中一紧,拉住了张正义说:“我还欠单位3000元呢,别自投罗网去了!”张正义笑笑说:“别担心,据我目前判断,你这应该是属于工伤,公司应该负担相应的费用,而且还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王小宝听了半信半疑,他不确定在上班的路上出了交通事故是工伤?他也不确定能否继续在公司上班?知识就是力量啊,看来还是要学法、懂法、用法。抱着试试看的心情,他让张正义代表他出面去和公司谈判。
    第二天,张正义来到了王小宝上班的单位,找到了单位负责人——李经理,说明来意之后,李经理一脸无奈的说:“关于辞退王小宝的决定是单位集体决定的,我也没有办法,至于你说的工伤待遇,那是不可能的事情,他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的伤害,所以单位没有责任和义务让他享受工伤待遇。”张正义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李经理据理力争,可是李经理根本不能接受,最后只说了一句:“工伤是不可能的事情,要是你们再这样胡闹,之前单位垫付的医疗费3000元你们也要返还。”张正义看再这样协商下去也没有意义,就从该单位出来了。他直接到了市劳动局,以王小宝的名义向市劳动局提出工伤申请。
       当公司得知王小宝申请工伤认定的事情后,为了规避责任,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公司和王小宝的劳动合同无效,理由是王小宝在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还是在校大学生,不能同时拥有职工和学生两种身份,不符合就业条件。这个举动出乎了张正义的意料,他没有想到公司竟然出此对策。张正义马上向仲裁委提出了答辩意见:要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无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公司为王小宝办理社会保险,让王小宝享受工伤待遇。该仲裁委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后,做出了“一边倒”的裁决:认为王小宝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属于在校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该空调公司与王小宝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所以王小宝不能享受工伤待遇。这时又传来了一个坏消息,公司并未为王小宝缴纳社会保险,即使他被认定了工伤,也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工伤待遇。
       事情一下子变得扑朔迷离了,但张正义并没有被现象所迷惑,他先是为王小宝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为七级伤残。然后又马不停蹄的赶到市劳动局,为王小宝的工伤认定提交各种证据和材料,最终王小宝被认定为工伤。然后,张正义经王小宝的同意,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了与空调公司的劳动争议诉讼。
    鉴于王小宝一直在住院急需用钱,法院很快就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院最终认为:王小宝已经年满16周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并且王小宝已经取得学校颁发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完全具备面向社会求职、就业的条件。空调公司对王小宝的情况完全知晓,故不存在欺诈、隐瞒事实、胁迫等无效情形,因此,该劳动合同应当认定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空调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鉴于王小宝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车祸,所以符合工伤的认定标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伤期间,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该空调公司后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同时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该空调公司应当负担王小宝的工伤保险待遇,即支付王小宝住院的各种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同时还要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审宣判之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事情得到了圆满解决。


二、法律小贴士
       在王小宝漫长的维权路途中,共涉及到了如下法律问题,我们一一解析之。
       1、在校大学生能否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
       要理解这一问题,首先要全面理解“劳动者”的含义。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的“劳动者”应当具备哪些法律条件呢?什么样的人才能成为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劳动者呢?
       首先,劳动者必须是自然人,这是由劳动法律关系的人身从属性决定的。所谓人身从属性,是指劳动关系中提供劳动力的一方服从使用劳动力一方的管理与支配,提供劳动力的一方必须亲自参加劳动,因此,任何法人或其他组织均不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
       其次,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具体而言,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是自然人参与劳动法律关系成为主体的前提条件;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劳动者能以自己的行为参与劳动法律关系,实际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是自然人参与劳动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基本资格或一般条件,不具备这一资格的自然人不允许参加劳动法律关系。
       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基于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法定年龄。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见,一般劳动者必须达到十六周岁的法定年龄。二是具有劳动能力,劳动能力属于自身生理因素,不是由法律规定,只有具备完全劳动能力和部分劳动能力的自然人才可以建立劳动关系。
       可见,自然人成为劳动者的条件是:符合法定年龄、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案例中,王小宝已经年满16周岁,受过高等教育身心健全,故具有完全劳动能力;虽然其身份仍属于在校大学生,但已经取得学校颁发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吧》,完全具备面向社会求职、就业的条件,因此其劳动关系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未毕业但已经从学校取得就业许可的在校大学生或者研究生,符合法定年龄要求、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与劳动关系,该行为受劳动法保护。反之,如果在校大学生未取得其所在学校的许可,即使其在最后一个学期没有课程的情况下自行外出寻找工作,也不能形成有效的劳动法律关系。
       2、上班途中发生车祸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者职业病。对于工伤的范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界定:
       第一,时间因素。只有在工作时间内发生的伤害才属于工伤,对于不在工作时间内发生的伤害被排斥在工伤范围之外。这里的工作时间包括法定或者单位规定的正式工作时间、为了工作而进行的前期准备或者后期收尾时间、在工作过程中属于人体生理需要而暂时不处于工作状态的时间(如临时休息、上卫生间发生的伤害等)。
      第二,场所因素。工伤要以在工作场所内发生伤害为要件,但由于社会中工作种类和特点的不同,因此在理解工作场所时应该采取灵活认定的方式。包括固定工作所在的固定场所、非固定工作在履行工作过程中发生伤害的场所、工作外出期间为了工作在非工作地点受到伤害的场所、为了工作而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发生伤害的场所、在工作过程中由于人体生理需要而暂时不在工作状态发生伤害的场所。
      第三,利益因素。这里的利益因素是指为了单位利益。除了因履行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外,对于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其他活动受到的伤害,或者为了维护单位利益从事非规定工作范围内的活动而受到的伤害仍应定性为工伤。
      第四,公益因素。根据我国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因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都定性为工伤,这样的规定是从维护社会风气、鼓励良好社会风气角度出发的。
      上下班途中严格意义上不属于工作场所的范畴,也不是工作时间,但是劳动者上下班是直接属于工作原因的活动,是劳动者能够正常工作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同时,我国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因此,在上下班途中非因本人的主要责任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3、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受伤职工能否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我国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可见,为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义务,职工个人不承担缴费责任。同时该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故意或者过失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而导致工伤职工不能获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应当由用人单位保障受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刚步入社会的大学生来说,法律也许是其最好的保护伞。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现代社会生存的基本技能,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牢固树立法治思想,让法律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保护神,让法律成为我们前进路上的航向标。只有法律才能让我们的职业路途不在充满风险。初入职场,法律护航,人生路上,法律相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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