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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第三章 分部信息的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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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1 21:58: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三章 分部信息的披露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区分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披露分
  部信息。
  (一)风险和报酬主要受企业的产品和劳务差异影响的,披露分
  部信息的主要形式应当是业务分部,次要形式是地区分部。
  (二)风险和报酬主要受企业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经营活动影响
  的,披露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应当是地区分部,次要形式是业务分部。
  (三)风险和报酬同时较大地受企业产品和劳务的差异以及经营
  活动所在国家或地区差异影响的,披露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应当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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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分部,次要形式是地区分部。
  第十四条 对于主要报告形式,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分部收
  入、分部费用、分部利润(亏损)、分部资产总额和分部负债总额等。
  (一)分部收入,是指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和对其他分
  部交易收入。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和对其他分部交易收入,应当分别
  披露。
  (二)分部费用,是指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费用和对其他分
  部交易费用。分部的折旧费用、摊销费用以及其他重大的非现金费用,
  应当分别披露。
  (三)分部利润(亏损),是指分部收入减去分部费用后的余额。
  在合并利润表中,分部利润(亏损)应当在调整少数股东损益前确定。
  (四)分部资产,是指分部经营活动使用的可归属于该分部的资
  产,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
  分部资产的披露金额应当按照扣除相关累计折旧或摊销额以及
  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定。
  披露分部资产总额时,当期发生的在建工程成本总额、购置的固
  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总额,应当单独披露。
  (五)分部负债,是指分部经营活动形成的可归属于该分部的负
  债,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负债。
  第十五条 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
  应当作为分部收入和分部费用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 企业披露的分部信息,应当与合并财务报表或企业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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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报表中的总额信息相衔接。
  分部收入应当与企业的对外交易收入(包括企业对外交易取得
  的、未包括在任何分部收入中的收入)相衔接;分部利润(亏损)应
  当与企业营业利润(亏损)和企业净利润(净亏损)相衔接;分部资
  产总额应当与企业资产总额相衔接;分部负债总额应当与企业负债总
  额相衔接。
  第十七条 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是业务分部的,应当就次要
  报告形式披露下列信息:
  (一)对外交易收入占企业对外交易收入总额10%或者以上的地
  区分部,以外部客户所在地为基础披露对外交易收入。
  (二)分部资产占所有地区分部资产总额10%或者以上的地区分
  部,以资产所在地为基础披露分部资产总额。
  第十八条 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是地区分部的,应当就次要
  报告形式披露下列信息:
  (一)对外交易收入占企业对外交易收入总额10%或者以上的业
  务分部,应当披露对外交易收入。
  (二)分部资产占所有业务分部资产总额10%或者以上的业务分
  部,应当披露分部资产总额。
  第十九条 分部间转移交易应当以实际交易价格为基础计量。转
  移价格的确定基础及其变更情况,应当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披露分部会计政策,但分部会计政策与合并
  财务报表或企业财务报表一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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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部会计政策变更影响重大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披露,并提供相关
  比较数据。提供比较数据不切实可行的,应当说明原因。
  企业改变分部的分类且提供比较数据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改变
  分部分类的年度,分别披露改变前和改变后的报告分部信息。
  分部会计政策,是指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或企业财务报表时采用的
  会计政策,以及与分部报告特别相关的会计政策。与分部报告特别相
  关的会计政策包括分部的确定、分部间转移价格的确定方法,以及将
  收入和费用分配给分部的基础等。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披露分部信息时,应当提供前期比较数据。
  但是,提供比较数据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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