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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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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8 10:08: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
  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
  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
  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
  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
  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本准则提及现金时,除非同时提及现金等价物,均包括现金和现
  金等价物。
  第三条 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现金流量表应当分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
  报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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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
  但是,下列各项可以按照净额列报:
  (一)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
  (二)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
  (三)金融企业的有关项目,包括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的贷款本
  金、活期存款的吸收与支付、同业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向其
  他金融企业拆借资金、以及证券的买入与卖出等。
  第六条 自然灾害损失、保险索赔等特殊项目,应当根据其性质,
  分别归并到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类别中单独列
  报。
  第七条 外币现金流量以及境外子公司的现金流量,应当采用现
  金流量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现金流量
  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应当作为
  调节项目,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报。
  第三章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第八条 企业应当采用直接法列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
  项。
  直接法,是指通过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的主要类别列示经营活动
  的现金流量。
  第九条 有关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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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
  (一)企业的会计记录。
  (二)根据下列项目对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其他
  项目进行调整:
  1. 当期存货及经营性应收和应付项目的变动;
  2. 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其他非
  现金项目;
  3. 属于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其他非现金项目。
  第十条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
  信息的项目:
  (一)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二)收到的税费返还;
  (三)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四)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五)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六)支付的各项税费;
  (七)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行业特点和现金流量实际情况,合
  理确定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项目的类别。
  第四章 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第十二条 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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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价物范围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
  第十三条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
  列信息的项目:
  (一)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二)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三)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四)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五)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六)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七)投资支付的现金;
  (八)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九)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第五章 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第十四条 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
  变化的活动。
  第十五条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
  列信息的项目:
  (一)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二)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三)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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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五)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六)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第六章 披露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
  金流量的信息。至少应当单独披露对净利润进行调节的下列项目:
  (一)资产减值准备;
  (二)固定资产折旧;
  (三)无形资产摊销;
  (四)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五)待摊费用;
  (六)预提费用;
  (七)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益;
  (八)固定资产报废损失;
  (九)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十)财务费用;
  (十一)投资损益;
  (十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十三)存货;
  (十四)经营性应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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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经营性应付项目。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以总额披露当期取得或处置子公
  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下列信息:
  (一)取得或处置价格;
  (二)取得或处置价格中以现金支付的部分;
  (三)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
  (四)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按照主要类别分类的非
  现金资产和负债。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影响
  企业财务状况或在未来可能影响企业现金流量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
  动。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有关的
  下列信息:
  (一)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及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应金
  额。
  (二)企业持有但不能由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子公司使用的大额
  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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